甲方:(被保险人):保安服务总公司
乙方:(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委托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信誉,特制定本保险协议。
第二条本保险协议中“保安员”指经被保险人培训并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保安人员:委托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安技防合同书》,由被保险人提供保安服务的对象。
保险贡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委托人有偿安装防盗设备(含主机、探头、遥控器等)一套,并派出保安警车及保安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由于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
责赔偿;
(一)在《保安技防合同书》中规定的防护时间内(防护时间为每晚7;00至次日早7;00),委托人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委托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店内商品的灭失或损坏;
(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但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注:本保险项下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为:
l、保安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保险期限内;
2、甲方提出的索赔必须发生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同时必须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提出。
(三)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5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5%或200元,二者以高者为准。
除外责任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台风、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任何类型的中毒、任何不法或有害的食物。饮料;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委托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被保险人出具的结业证书或未接受正式培训的保安人员提供服务的;
(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安人员私自接受业务的;
(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派出的保安人员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五)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派出的保安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造成
委托人损失的;
(六)委托人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
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七)委托人不按被保险人要求(委托人必须在每晚离开前,把主机供电、布防)在
规定时间内为该设备正常供电、布防,导致自己财产被盗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九)商户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十)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十一)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十二)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问题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委托人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手提电脑、机动车辆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损失;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抒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六)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七)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
(八)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违约赔偿金;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委托人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
关情况的提出的询问。投保时被保险人除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
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外,还需提供全部委托人名单及详细地址。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与委托人每签订(保安技防合同书》100份向乙方报一份清单,清单中应该注明商户的名称、具体地址,行业类型,服务费金额以及合同期限,乙方按照甲方清单出具保险单并收取相应保险费,保险责任自出具保险单之日12时起至委托人与甲方签订的《保安技防合同书》责任止期结束,但每份保单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期限内,被保险人变更保安服务合同(仅指被保险人变更投保时已提供给保险人的全部委托人名单或增加委托人)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保费的收取在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及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上述文书的附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本保险承保的保安工作进行检查应予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安人员在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应持有被保险人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上岗证,试用期的保安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协议。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人设专人服务理赔事宜。如发生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
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报案24小时热线电话:95590。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
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每次索赔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l、保险单正本(即本协议人
2、《保安技防合同书》正本;
3。委托人的索赔申请;
4、保险财产被盗的事实经过报告;
5。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6、公安机关3个月未破案的证明;
7、法院判决书或公安机关高高挂起下的调解协议书或当事人双方就赔偿达成的协议书;
8、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9、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
第二十二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协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涉及到法院调解或仲裁方式的,保险人有权参与整个祛院审理或赔偿方案的制定过程。
第二十五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的,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被盗窃、抢劫后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财产归商户所有,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二)如本公司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财产归商户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标的,则保险标的归保险公司所有,保安公司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赤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可按《保险法》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